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xxx年xx月x日x时x分许,被不起诉人马xx驾驶新Fxxxxx号小型轿车,沿伊宁县G218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68km+700m处时,因疲劳驾驶,其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与由西向东迎面驶来的伊xx驾驶的新F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新Fx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马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班x、马xx、马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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