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某某,住康某某**乡**村**社**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YD***号小轿车去送自己的朋友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康某某中元桥转弯时撞于路边公路指示牌杆,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12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在了路边的指示牌杆,为单方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