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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花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吉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G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12km+300m(吉林省永吉县**镇**路段)处时,将同方向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撞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1,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谅解书、 协议书、收据等;

(二)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沈某某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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