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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漳州市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9月1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使用手机**购物软件,注册多个账户同时向该购物平台卖家商户购买商品,利用卖家商户“7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将部分商品邮寄退回商户,却虚构已全部退货的事实,以骗取卖家商户向其全额退款,共骗取“**旗舰店”、“**旗舰店”、“**旗舰店”、“**专营店”、“**专营店”、“**专卖店”等多家卖家商户向其多退款人民币3774.5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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