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代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02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代县**社**,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住**路**号**单元**楼**。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任代县**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暂付款名义从代县**社挪用人民币25万元,用于赔偿储户宋有花人民币50万元存款被取走一事,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8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向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归还人民币25万元挪用款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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