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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雷某)(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6〕3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31975********,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是陕西省洋县,家住洋县洋州**路**栋**单元**号。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结婚证上丈夫任某某的名字同户口本上不符,无法办理买房贷款,遂委托朋友付某某帮买在汉中购买一套假的结婚证,并将资料和照片交给付某某。付某某答应帮忙后通过路边张贴的广告上与曾某某(另案起诉)取得联系,以200元的价格帮其购买了一套假的结婚证。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证件进行鉴定,(陕)公(汉)鉴(痕)字【2016】02号鉴定意见为:1、送检检材上的“洋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陕西省民政厅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城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6107220000277”与送检样本上的同名印文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2、送检检材结婚证与送检样本结婚证均不是同一版本印刷形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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