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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58********,汉族,高中文化,系****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江西省芦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宣风镇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付某等人称自己在芦某某**工业园有一个农产品深加工的工程项目,且该项目已经取得了政府审批的土地。2019年1月31日,付某、卢某某与陈某某在宜春市签订了一份**产业博物园(粮食仓库)土建、钢结构工程的合同,陈某某收取付某、卢某某10万元工程建设保证金。后陈某某将付某、卢某某支付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用于支付农田租金。此后,付某、卢某某多次找陈某某询问开工事宜,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公安立案侦查后,陈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将骗取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退还给被害人付某等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芦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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