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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淑娥)(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7日11时50分许,在北票市小塔子乡上平房村下平房组陈柏东家院墙西侧,手持镰刀阻碍小塔子乡民警孙虎立、张春发正常出警,在民警对其控制过程中将民警孙虎立抓伤,并用嘴将民警张春发咬致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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