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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0时许,在漳浦县佛昙镇白石村靠沿海大通道附近的田地,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因土地纠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推搡陈某乙后又拳打其肋部。经鉴定,陈某乙左侧第7、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佛昙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履行完毕,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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