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前郭县**镇政府劳动保障所,户籍所在地前郭县**镇**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街**家属楼1排3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1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隋靖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松原市宁江区**街**家属楼门前,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在此执行疫情防疫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要求其登记并阻止其进入该小区,陈某某以孩子着急回家上厕所为由,拒不配合并强入进入该小区,在王某某对其进行劝阻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王东雪推倒并对其进行殴打。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高某某、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5. 现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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