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19〕1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5号小型轿车从贵安新区马场镇街上往羊艾农场方向行驶至中广线31公里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同日23时40分,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平坝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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