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晚上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3****号小型轿车,沿南头镇东福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三公路与东福南路交汇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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