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2时许,盈江县公安局芒允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陈某某家的猪圈内查获自制枪支1支,铜制弹壳铅制弹4颗,铜制弹壳无弹头8颗,铅制块状13颗。2019年1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盈江县公安局芒允边境派出所自首。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经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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