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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公司麒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0日至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珠街街道中所村委会中所村民小组赵家冲处占用林地建养殖场。经鉴定:陈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753㎡(19.13亩),其中:公益林面积3789㎡(5.68亩)、商品林面积8968㎡(13.4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未审批使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商品林;现场建盖房屋、修建蓄水池等设施,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经麒麟区珠街街道联合村委会三家村民小组责令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完成栽树造林16.53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栽树造林恢复植被,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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