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00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9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8月3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谢某某根据已生效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 2017)第**号、**号裁决书,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2018年11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公开拍卖,由吴某某竞得。2019年1月1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 执**、** 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清空、腾退上述房屋,并通过张贴通知书、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上述公告到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仍拒绝腾空房屋物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拒绝腾退房屋、拒绝申报财产、辱骂执法人员,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处以司法拘留十四日。2019年4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司法拘留期满后,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委托其朋友履行执行义务,腾空涉案房产的个人物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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