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酒后驾驶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县**线**公里***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陈**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2.6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陈**的血样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小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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