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化州市杨梅镇**区**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茂名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AJ3****号小型轿车在化州市桔城西路化州大桥西头被茂名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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