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个体从业人员。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庄**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濉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陈某某醉酒驾驶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