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6日经雷州市监察委员会建议由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月31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月21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合作社(法人代表陈某某)在报批2016年更新改造南沙骨干船过程中,虚假拆解渔船,只购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或证件,不购买渔船船体,以其他渔船代替并拆渔船。其中:2016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价格138120元人民币向船主梁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的有效证件; 雷州市******合作社通过唐某某(“老弄”)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以价格70400元人民币向船主吴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网具指标、2016年5月28日以价格51800元人民币向船主符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网具指标、 2016年6月30日以价格58800元人民币向船主吴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网具指标;雷州市******合作社通过李某某介绍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以价格16000元人民币向船主郭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网具指标、2016年5月13日以价格22000元人民币向船主肖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有效证件、2016年5月18日以价格16000元人民币向船主郭某某购买渔船(船牌号:粤雷渔****)有效证件、2016年6月3日以价格13520元人民币向船主张某某购买渔船有效证件。
陈某某在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日取保候审期间将原只购买证件的*****号、*****号、*****号、*****号渔船原船购买并全部拆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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