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北票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之便,多次收受破碎站现金合计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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