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镇****村**号。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2时许,陈某某在河南省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地笼等禁用工具在方城县杨楼镇陈楼南河非法捕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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