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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107281976********,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长垣县**区**社区**区**排**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 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滑县21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城关镇西唐庄村路口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巫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巫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豫G*****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巫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到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害人巫某某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巫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5.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1张;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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