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桂AS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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