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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阿某某瓦某某·艾某某提托合提)(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阿XX,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419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住洛浦县XXXX村229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XXXXXX日被洛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XX年XX月X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X月XX日21时30分左右,阿XX驾驶车牌号为新RWXX的车,从XX乡到XX乡,在XX乡夜市跟哥哥吐XX见面后,两个人商量去XX夜市场内的迪吧,两个人在迪吧喝酒之后,从迪吧出来。阿XX把RWXX号车从停车场开到准备上路时,被36号服务站警察发现酒后驾驶。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阿XX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阿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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