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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住福建省武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早晨六点钟左右,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闽F3****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从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孔夫村往培丰街方向行驶,行至**村路段,遇前方一辆垃圾运输车在路右边装垃圾,同时对面有来车与其交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停车让对面的车先过去,由于前方是弯道,道路比较窄,其在倒车避让过程中,将行人庄某某撞伤倒地。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打“120”叫救护车,和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随后赶来的庄某某家属把庄某某送到坎市医院治疗。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道路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和痕迹进行拍照取证。

当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简易程序作出第3508224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不起诉人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某无责任。庄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在家中死亡,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庄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8月30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在死亡中的参与度拟为65%±5%。2019年9月3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第3508224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2019年9月9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一般程序对本事故作出永公交认字[2019]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酿成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某某以庄某某的死亡原因认定依据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9月16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不服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关于不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送达被不起诉人某某

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家属陈某甲、陈某乙签署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某某在其辩护律师林某某在场提供法律帮助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家属陈某甲与肇事车辆承保的大地保险公司、车主彭某某、驾驶员钟某某签署了车险人伤案件处理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37224.25元,转到陈某甲账户110724.25元,转到彭某某账户26500元,陈某甲已收到该款项。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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