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两轮轻便摩托车,当行驶至甜石线36公里+500米处时,经执勤民警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