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20********18,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某某,住凤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驾驶陕A****L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某某**路3KM+500M(东风小库坝面)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韩某某相撞,致韩某某受伤并经凤某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郭某及时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前往医院抢救伤者。经鉴定,韩某某生前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顶部头皮挫伤,颅骨骨折,帽状腱膜下出血,硬膜下出血而死亡;经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妥善处理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