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镇*村*组,农民,现住**市**区**小区**楼某单元**室,2019年09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陕E*****红色铃木小型汽车,沿华州区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大街建筑公司小区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郭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相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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