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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晶,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5******2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闻某某环保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桐城镇**7储备处**苑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晶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两次(2017年5月19日至6月30日、2017年7月31日至8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晶先后多次为柴*奇提供“阳光在线”百家乐网络赌博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网络赌博,涉案赌资达3.3万元。

本院认为,郭某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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