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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淇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毕业,淇县****职工,住淇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7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稻庄村郭某某家门口,被害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发生争吵,影响到郭某某家人休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李某某先打郭某某一耳光,后郭某某将李某某推翻在地上,导致李某某右锁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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