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红,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现住于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4 日被遂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底,郭某红协助其兄郭某华(另案处理)收取参赌人员20万元赌资,并将郭某华转发到自己手机上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时转发给郭某华的下级代理和有关参赌人员。但郭某红未抽头渔利,未获取任何报酬。
案发后,郭某红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红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红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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