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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57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窝藏罪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凌晨,易某某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酒店内被缅甸警方抓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得知此消息后,立即联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刘某某,商量是否能花钱帮助易某某逃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刘某某分别汇款七万元、三十万元给余某某。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达缅甸后试图花钱帮助易某某逃匿,干扰了宜春警方对易某某的追逃工作。之后,在缅甸警方的协助下,宜春警方将易某某从缅甸逮捕归案。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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