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6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7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豫NC3106号桥车沿S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马桥镇远征面粉厂北100米时,因超车驶入路左,与李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因头、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