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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壶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斌,壶关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D*****号小型轿车,在壶关县龙泉镇大山南村村口处与道路南侧停放的车辆相撞,构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壶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全部责任。2019年3月25日,收到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平行试验分析平均值132.75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已经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郭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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