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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8********,汉族,群众,个体,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霸州市****小区。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5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经营霸州市**广告店期间,未对其工人王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没有配备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霸州市岔河集乡临北村*****饭店门口由王某某安装广告牌,王某某在安装过程中触电身亡。

本院认为,郭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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