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林,男性,生于1968年3月21日,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职业:农民。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林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奥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3km+500处,将行人郭某奎碾压致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林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终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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