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林,男性,生于1968年3月21日,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职业:农民。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林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奥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3km+500处,将行人郭某奎碾压致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林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终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