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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智某)(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石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平生,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郝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石台县仁里镇***饭店就餐,期间郝某某饮用了白酒,后又在县城区**KTV娱乐的过程中饮用了啤酒,并于当晚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325省道由仁里镇向丁香镇方向行驶,在志德驾校门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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