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驾驶赣ED1***小型轿车沿余干县梅港乡由东往西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三异村路段时,碰撞并碾压到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余干县交警大队第2020(026)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郑某拨打报警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郑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