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证累记记分23分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桐乡市**街道**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线****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6mg/100ml。民警依法在医院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取血液样本并封存后送检。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系初犯,无从重情节;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