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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 ,男性,1955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区,住********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李某某夫妇将自己保存的罂粟种子共同播撒在自家废弃房屋院内种植,同时又将部分罂粟种子提供给本村村民郑某忠、施某某夫妇种植(已另案移送)。2020年03月17日,**派出所民警将郑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非法种植的罂粟幼苗查获并铲除。经清点郑某某,李某某夫妻共计种植罂粟1580株,经鉴定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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