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7********5715,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8时5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赣F*****大型普通客车由宜黄县城往新丰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宜黄县**村**组路段三叉路口时,与从岔路口跑出的行人余某某进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进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在将肇事车辆停放在事故现场后,邹某某前往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黄陂中队投案自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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