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邢**,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5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8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8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邢**驾驶红色金迪牌全封闭式电动三轮车沿临颍县城关镇樱桃郭社区北黄龙港渠南的一条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东70米处时,与前方道路南侧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张**相撞,造成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0日,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1月1日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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