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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某甲)(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专科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因家庭纠纷多次到徐某侠经营的“新新酒楼”对徐某侠等人进行辱骂、殴打,故意毁坏酒楼内的物品,价值1881元。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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