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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1306031970********,辽宁省彰武县人,大专文化,系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彰武县**镇**路**号,现住彰武县**镇**路**号。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庹某、李某某、宋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彰武******硅砂有限公司搬迁至彰武县******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庹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宋某某(已不起诉)自2011年10月份至2018年8月份在明知该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东侧空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硅砂,并进行加工生产,而后将硅砂销往****件制造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销售额达213671572.5元,纳税额为35786543.11元,共计971421.372吨。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彰武县税务局关于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纳税的记录显示:自2011年10月至2018年8月2日期间,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销售硅砂总金额为572492507.7元,纳税:96920847.15元。

2017年4月1日彰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对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3月29日彰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对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5月份至2018年8月2日,彰武县******硅砂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无证开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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