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20时许去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百利广场”二楼“热风”店铺内假装试穿衣服,盗窃了店铺内的1件白色“牛仔”长袖外套(短夹克上衣)、1件橙色毛绒外套(提花针织衫);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邓某某去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百利广场”二楼“热风”店铺内假装试穿衣服,盗窃了店铺内的1件白色卫衣外套(图像卫衣);2019年10月16日15时许,邓某某又去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百利广场”二楼“热风”店铺内盗窃了1件白色女款西装外套后被“热风”商店店员发现并报警现场抓获。经阳江市江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邓某某三次盗窃的衣物的市场价格共为121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邓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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