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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803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镇**村**号,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同年1月1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40分许,赵某某驾驶晋D*****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省道S225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线**处(**小区附近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死亡、晋D*****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12月9日,经壶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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