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71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城郊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许,赵*窜至镇平县城关镇万德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杨**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白色雅迪电动车偷走。经镇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733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结合本案,赵*系初犯,且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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