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浙江省常山县**乡**村**自然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余某甲、余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腾讯QQ账号组建“刀锋”“无与伦比”红包赌博群,组织、召集不特定人员加入赌博群进行红包扫雷赌博,从中渔利。该赌博群设置抢红包规则,规定只能由余某甲、余某乙控制的QQ号抢红包,玩家只能发红包。赵某某从网上购买QQ号供赌博使用,为余某乙记账、赔付;余某丙、洪某甲、刘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赔付。截止案发,赵某某与余某甲、余某乙共同抽头渔利累计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照片、银行入账回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非税收统一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李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牟某某、何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仍然提供帮助,与他人共同抽头渔利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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