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汉族,中专文化,双辽市财政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辽南街金鼎花园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 赵某某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双辽市辽南街金鼎花园小区*区*号*单元*室商品房以39万元的价格抵账给文某某,并与文某某签订了一份买楼协议,房屋面积为130.9平方米,签订协议后,文某某将该房屋装修,并入住至今。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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