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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8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晚23时许,在民权县**镇**区**足浴北面路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的汕德卡牌重型牵引卡车发动机上面的电脑版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版价值2554元。被盗物品已归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33000元,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盗窃金额较小,并已被行政处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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